天峻法院“垂帘听审”案最新进展: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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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审理的天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索某等十二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上级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在天峻法院庭审时,同步指挥,“垂帘听审”。今天,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7月22日也就是今天,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天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索某等十二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指定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让我们再来回顾、还原一下当时的场景:
5月11日,青海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开审一起案件,12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起初案件以涉恶进行侦查,后来才转变为涉寻衅滋事。一审后,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峻县法院重审,因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于是,再审的休庭阶段,大家都往外走的空档,出事了。
被告的辩护律师经过审判长的席位,瞅了一眼。电脑没关,屏幕是群聊天页面。怎么回事?刚刚审判长庭审时说的话,跟群里有人发的文案相似。有人“垂帘听审”?群名显示,里面有海西州中院二审时的审判长哈斯朝鲁,天峻法院的樊院长等人。
随后现场炸开锅,书记员直接拔电源,辩护律师则请法警保护现场,并让现场的检察官做个见证。现场其他人不为所动,辩护人只好报警。现在电脑主机已经被警方带走了。
哈,至此,咱们国家的基本的几个司法制度,搁这儿直接被洞穿了。
1.我国法律上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了,上下级法院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非行政上的领导关系。
2.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过程中,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过程中,不受法院内部非程序性的违法干预,法官通过独任庭或以合议庭形式行使审判权,互不隶属,但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指导和监督应当接受。这就是法官独立审判原则。
3.违反两审终审制基本原则。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海西州中院法官遥控指挥县法院的庭审现场,直接二审一审一堂过,还有必要二审吗?
这个事件一发生,旋即引发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遥控指控”、“垂帘听审”,“木偶审判”等等名词分秒上线。同时,普罗大众始终在期待,上级法院对此将会如何回应。而此时,涉事中级法院的一纸声明,其措辞格外强硬!
5月13日,他们发布的情况通报是这个样子的。
简单的梳理一下,通报大概就是这三层意思:一是你们律师乱溜达,不遵守法庭纪律。二是把法庭照片发给被告家属,引发了舆情,干扰了诉讼秩序。三是这是“四类案件”,上级有权指导下级,符合相关规定。
这阵势、这态度,不是明摆着的歪曲、甩锅吗?随即,当事律师对“情况通报”逐条反驳:
1.辩护人擅自进入审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庭分审判区和旁听区。
公诉席和辩护席都在审判区,辩护人不在审判区在哪?何谈擅自。
2.辩护人擅自拍照影响法庭秩序?
当时已经休庭了。
3.工作人员制止辩护人?
不是,书记员遮挡屏幕、拔电源线,还试图搬走电脑。
4.媒体报道引发舆情?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5.“四类案件”上级有权指导下级?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指导)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只能调阅卷宗、旁听庭审。
总之,即便指导,也要公开、透明、记录在案。再看对“四类案件”的定义,提到的也是本院院长可以指导,没说上级可以在背后审案。
著名学者、律师吕良彪先生随即发声:“法院绝不能通过指责律师违规来掩饰自身行为涉嫌违纪、违法乃至违宪”。他指出:“笔者曾经长期在法院工作并曾担任法院新闻发言人,深刻理解无论律师还是公检法都有着自身独特的“角色正义”:依法侦破案件是警察的角色正义,依法提起公诉是检察官的角色正义,依法公正审判是法官的角色正义,而“专为坏人讲好话”则是律师的角色正义——这些不同的角色正义之间相互补充、相互碰撞,方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所以,笔者始终呼吁:任何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敬畏法律,是公检法和律师共同的基本职业伦理。”
另一著名学者劳东燕教授指出:在本案当中,如果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话,应该是说最有可能是滥用职权罪。
劳东燕介绍,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宪法》层面作出了有意的区分,法院之间上下级的关系跟检察院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有所不同。《宪法》第132条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宪法》第137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另外,诉讼法中的上诉制度,本身就是代表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针对案件的质量监督,如果上下级之间完全是领导关系,上诉制度就变得没有意义。
劳东燕认为,司法权是一种裁断权,不仅要独立于当事双方,而且也不应该受到其他权力来源的影响。如果院领导或者庭长,本身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了解也没有参加庭审,然后对案件结论或裁判过程直接加以影响的话,独立审判的性质就会受到重大影响。
海西州中院在通报中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
劳东燕表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对此“四类案件”有明确规定,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但同时,第24条第二款也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劳东燕认为,办公平台应该指的是就是法院内部的办案系统,它不可能是微信群。
劳东燕表示,天峻县法院这次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既不是正式的请示汇报,也不是个人性的电话或微信咨询,而是建立一个工作群对庭审进行“指导”。可以说,现在各种请示汇报的形式非常多,在司法机关内部太普遍以至于大家都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运行的规则与法律层面的正式规则出现相当大的落差。“潜规则运行久了,不代表这个规则就是正当性的。”劳东燕称。
劳东燕认为,目前法院系统更加行政化,越来越多的案件判决可能会受到庭长或者院长的影响,或者受到上级法院不是通过司法的审判监督,而是通过行政化的指导对案件结论产生影响,这就会使得辩护权越来越缺乏。
现在,青海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重新审理,从善如流,善莫大焉。我们期待:未来的结果是正义的胜利,法律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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